2016福建福州市級機關遴選公務員公告【45人】
根據《公務員法》和《福州市市級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共福州市委組織部、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決定,組織實施2016年度市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單位)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遴選職位
本次公開遴選公務員職位為部分市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單位)科員的職位,計劃公開遴選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單位工作人員45名。遴選單位、職位、人數及具體資格條件等詳見《2016年度福州市市級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職位表》(以下簡稱《遴選職位表》)。
二、報考范圍和條件
(一)報考范圍
1.福州市市級機關、各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可以報考市級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
2.福州市、各縣(市、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參照管理登記的、且符合擬遴選職位所要求資格條件的以下人員,可以報考市級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具體為: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機關工作人員。
(2)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
(4)曾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村官、參加過省級“三支一扶”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且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5)德才表現突出且年齡符合遴選資格條件的以下兩類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按照事業單位補充人員有關規定,由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公開招聘考試進入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福州市各縣(市、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中已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登記的工作人員,除上述第2條規定的五種對象外,只能報考市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上述對象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系統在福州市及各縣(市、區)的直屬或派駐機構。
(二)報考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3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3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報考人員為市級機關的只需具有3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由下級機關轉任到本級機關的,須在本級機關工作滿2年以上。除試用期內不定等次外,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3.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4.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0年5月5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符合遴選職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和任職回避要求。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6年5月4日前取得。遴選職位要求的其它專業證書、資格證書等,報考者必須在2016年5月4日前取得或已,但未取得證書的,須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成績單及是否的結論。
報考者專業與遴選所需專業應當一致,且該專業的學歷(位)層次也必須與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學位要求相匹配,專業、學歷、學位須三者一致。
報考者的學歷須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詢認證;有學位條件要求的,須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簡稱學位網,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詢認證。
雙學歷(位)的報考者,其第二學歷(位)的專業可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但該雙學歷必須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列入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人事廳、發改委《關于在全省高校畢業生中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的意見》(閩教高〔2009〕9號),經修讀達到畢業條件并獲得“雙學位”“雙專業”證書的報考者,由省教育廳進行省內統一電子注冊,在本省范圍內承認其學歷、學位。上述報考者的“雙學位”、“雙專業”所對應的學歷學位,須在福建省教育廳門戶網站(http://www.fjedu.gov.cn/)的查詢平臺查詢認證。
本公告所指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含參照管理機關、單位),村(社區)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大學生退役士兵在軍隊服役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黨政機關工作,下列情形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在福州市級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
(2)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單位)工作的,或福州市級機關在上述地方的直屬或派駐機構(如分局、工作站等),以及在上述機關(單位)掛職的經歷。
(3)在執紀執法部門一線工作崗位工作的經歷,如分局、看守所、拘留所、基層大隊、中隊等。
(4)各級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以及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的非在編人員。
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公務員工作經歷、本級機關工作年限等與年限有關的資格條件,均以2016年5月4日為截止時間,按足年足月計算。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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