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蘇無錫市公務員考試公告(519人)
(二)資格復審和面試
公共科目筆試閱卷結束后,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廳、省公務員局研究確定各類職位最低合格分數線。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及最低合格分數線可于2017年4月上旬在我市相關報名網站查詢。
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及最低合格分數線公布后,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公共科目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從到低分按各職位計劃錄用人數3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報考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和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在公共科目筆試合格人員中,按照各職位計劃錄用人數1:5的比例從到低分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和體檢人選。體能測評、體檢時間安排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按《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執行;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體能測評、體檢均合格的,按1:3的比例從筆試成績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的人選,因體能測評和體檢不合格出現缺額時,按筆試成績從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面試前,招錄(審核)機關對擬參加面試的人選進行資格復審。復審時,報考人員應提供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資料(具體詳見《無錫市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第十五條)。其中,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需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所在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指已與用人單位簽約的大學生,同時提供就業推薦表復印件)等;委培、定向、聯辦的畢業生還應提供委培、定向、聯辦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我市生源的2015-2016年畢業后尚未就業、戶籍仍保留在原就讀(含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需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畢業院校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及報到證或戶籍證明等;社會人員需攜帶身份證、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相關證件,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須在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人員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職位要求提供的資格證書、考試證書等材料須在報名截止日前取得。上述證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經復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并在報考同職位的筆試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對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和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面試人選進行資格復審時,如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并在報考同職位的體測、體檢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
面試工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廳、省公務員局要求組織實施。面試成績不設合格線,但對未形成競爭的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必須在60分以上,方可進入下一個考錄程序。面試成績當場通知報考人員。
總成績按百分制計算,具體方法為:公共科目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和合成后的總成績均保留兩位小數,第三位小數按“四舍五入”辦法處理。
(三)體檢和考察
根據報考人員的總成績,按各職位計劃數1:1的比例從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考察(政審)人選。總成績相同,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由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仍相同,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由到低分排序。體檢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組織進行。體檢前,有工作單位的人員需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其他社會人員需提供人事檔案代理機構的相關證明,2015-2016屆畢業后尚未就業的畢業生、2017年應屆畢業生需提供《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對體檢合格人員按有關規定組織考察,對報考司法警察和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審。
(四)公示及錄用
招錄機關從考試成績、體檢(體能測評)、考察(政審)都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擬錄用人選由錄用機關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公示)。擬錄用人員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在體檢、考察(政審)、公示等環節因報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動放棄等原因而出現計劃缺額時,應按該職位報考人員考試總成績從到低分進行遞補,每個職位只能遞補一次。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后,不再遞補。
被錄用人員與有關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由本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新錄用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考核不合格或違反公務員錄用或試用期管理相關規定的,取消錄用。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4〕14號)精神,為保持干部隊伍的相對穩定,我市新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在鄉鎮(街道)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錄用后管理及待遇等相關要求,按《江蘇省2017年考試錄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簡章》規定執行。
五、紀律與監督
報考人員必須認真、仔細閱讀相關招考信息,確保填報的個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凡因信息資料填寫等問題,被取消考試或錄用資格的,由本人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在考錄過程中,報考人員一經發現有不符合職位條件或考錄政策規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取消其進入下一環節的資格。
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工作,堅持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肅招考紀律,嚴格秉公辦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考錄政策咨詢:
中共無錫市委組織部 (0510)81820839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0510)81824373
考務技術咨詢:
無錫市 (0510)82823315
咨詢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本簡章由中共無錫市委組織部、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解釋
原標題:無錫市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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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無 錫 市 委 組 織 部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7年1月10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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