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舟山)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所在縣(區)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年限、歷年年度考核情況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提供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提供《退役士兵證》;
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4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技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八、體(技)能測評
體能測評工作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縣(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組織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九、面試
面試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十、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我市各級機關根據總成績從到低分按招考計劃數的1:1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十一、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縣(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社保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等政策執行。
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體檢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政策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和《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村(社區)干部考察按浙人發〔2008〕58號和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選擇意向、調配
根據《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文件精神。體檢和考察工作結束后,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招錄機關按招考計劃數的1:1比例確定入圍選擇的人員,由市委組織部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共同組織入圍人員按總成績排名次序選擇意向單位;入圍人員不按規定參加選擇的,視作放棄錄用資格;無人選擇的職位可以從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遞補。
舟山市公安局及所屬各縣(區)局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公安警察類院校招考的特殊職位,體檢和考察工作結束后,原則上按照入圍人員的生源地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和市公安局進行統一調配,入圍人員不服從調配的視作放棄錄用資格,可以從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遞補。
十三、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程序結束后,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
縣以下機關定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和村(社區)干部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并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報考我市各級機關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公務員錄用通知書》發放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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