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貴州省選調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簡章【招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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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選調應屆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培養鍛煉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0〕3號),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8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意見〉的通知》(黔黨發〔2009〕6號),中共貴州省委《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黔黨發〔2012〕31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高等畢業生就業的意見》(黔黨辦發〔2013〕8號)有關精神,實行選聘大學畢業生到村任職與選調生到基層任職并軌,2015年我省繼續開展從全日制普通高校選調部分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為確保選調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簡章。
一、選調計劃
1、基層黨政機關800人。
2、基層法院100人。
3、基層檢察院100人。
二、選調對象和選調條件
(一)選調對象
1、2014年、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的畢業生(不含委托培養的畢業生和在職攻讀學歷學位的人員)。
2、2015年貴州省內全日制普通高校、貴州生源的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貴州生源的省外“985”或“211工程”大學,列入國家統招計劃的應屆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畢業生(不含委托培養的畢業生和在職攻讀學歷學位的人員)。
非貴州生源報考基層法院、檢察院不受“985”和“211工程”大學條件的限制。
3、由省級及以上機關從省內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生中,統一選派到貴州服務的“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下簡稱“基層服務項目人員”)。
“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到2015年12月31日前須在貴州服務2年及以上,且服務期內考核均合格(具有兩個及以上基層服務項目經歷的,各服務項目時間可合并計算)。
“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在本次選調現場資格審查時須未離開項目崗位且一直在基層服務項目崗位工作。
(二)選調條件
符合選調對象的人員,還須具備以下選調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
2、思想政治素質好,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有志于從事黨政工作,志愿到基層服務,服從組織分配。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品行端正。
3、年齡18周歲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4、截止2015年12月31日,考生須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
5、應屆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學本科畢業生,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①中共黨員(含中共預備黨員);
②獲得過院系級及以上學生干部類、團干部類、團員或三好學生類的表彰。
6、“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參加選調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人員,截止2015年3月9日,應在鄉(鎮)基層單位服務滿12個月及以上,同時應是中共黨員(含中共預備黨員)或2015年3月9日前經正式選舉擔任且至今(本次選調現場資格審查時)仍擔任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根據有關工作要求和服務性質,參加團中央西部計劃基層青年工作,開發性金融、基層法院、檢察院專項志愿服務行動的志愿者,服務單位放寬至縣級。
其中抽調到省內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志愿者聯絡員,截止2015年3月9日,須在鄉(鎮)基層單位服務滿12個月。
②“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人員聘用期間必須在村工作,同時應是中共黨員(含中共預備黨員)或2015年3月9日前經正式選舉擔任且至今(本次選調現場資格審查時)仍擔任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7、選調到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的不受上述5、6條的限制,但應為法學(法律)類專業畢業生。非法學(法律)類專業畢業生報考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并取得C類及以上證書。
8、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要求以及相關規定。
9、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錄用條件。
(三)報考基層法院和檢察院加分條件
1、報考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的考生,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獲得A類證書、B類證書的,加5分;獲得C類證書的,加3分。
2、報考基層法院、基層檢察院的基層服務項目人員,根據服務年限予以加分,服務滿2年的加2分,服務滿3年及以上的加3分。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累計加分。加分最多不得超過8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調
1、曾受過黨紀或政紀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有違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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