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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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單位)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批準,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101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225名,區、縣(市)機關招考758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118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可登錄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門戶網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gwy.zjhrss.gov.cn)
中國杭州政府網(www.hangzhou.gov.cn)
杭州黨建網(www.hzdj.gov.cn)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網(www.zjhz.hrss.gov.cn)
杭州人才網(www.hzrc.com)
杭州考試培訓網(www.ttt.gov.cn)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杭州市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杭州市(含富陽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下同)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2)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下同。)
招考計劃中部分職位對戶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計劃執行。
2.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具有杭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區、縣(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具有杭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工作的人員;(2)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4.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要求具有杭州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所在區、縣(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工作的人員;(2)所在區、縣(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所在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 “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城區街道機關試點面向社區干部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所在區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且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杭州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已退出現役的人員。
7.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和城區街道機關試點面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戒毒單位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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