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杭州)
六、加分并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后,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含“崗位1”和“崗位2”)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10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七、確定體能(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體能(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招考計劃在2名及以下的職位按1:3比例確定面試對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確定。
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含“崗位1”和“崗位2”)招考,以及城區街道機關試點面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均按1:3確定面試對象。
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和監獄戒毒單位人民警察以及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招考計劃2名及以下的按1:4確定體能(技能)測評對象,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按1:3確定。
招考職位筆試合格人數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能(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八、資格復審
面試或體能(技能)測評前,要進行資格復審。招錄機關按照市統一部署確定資格復審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入圍人員須按規定時間、地點接受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時,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上述材料外,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志愿服務證》;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出具《退役士兵證》;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4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報考要求具有2年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人員,應提供相應的勞動(聘用)合同及養老保險繳費等有關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資格復審前,報考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的人員中從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或體能(技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九、體能(技能)測評
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和監獄戒毒單位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當地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當地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和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軍事技能測評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軍區實施,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及評分標準按《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干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成績標準(暫行)》執行,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
體能(技能)測評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入圍體能(技能)測評人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技能)測評,或體能(技能)測評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十、面試
面試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十一、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各招考機關根據總成績按照招考職位從到低分按1:1確定體檢對象。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到低分按照1:1確定考察對象。
十二、體檢、考察
(一)體檢
體檢工作市級機關由各招錄單位組織實施,區、縣(市)及以下機關由當地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會同招錄單位組織實施。
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體檢執行《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社保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規定與標準。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系統和監獄戒毒單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政策執行。
報考人員在體檢前確認不參加體檢的,可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可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到低分予以遞補。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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