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寧波鎮海區公務員考試公告
七、資格復審和體(技)能測評
面試前,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對報考法院、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原籍戶口簿(本科、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戶口已遷至寧波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5年應屆大專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戶口信息頁復印件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身份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戶口信息頁復印件(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鎮海區委組織部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報考區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提供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4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技)能測評和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八、面試
面試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辦法另行公布。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在鎮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上公布。
九、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全區各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到低分按招考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檢、考察對象在鎮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網站上公布。
十、體檢
體檢工作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會同招錄單位實施。體檢辦法另行公布。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人力社保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人力社保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政策執行。
報考法院、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體檢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考察辦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和《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對報考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淘汰。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將各招錄機關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在鎮海區人力社保局網站上公示7天。其中,面向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在擬錄用人員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 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定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招錄單位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定
1.報考法院、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在開始體能測評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體能測評的;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對象,在開始資格復審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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