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省南平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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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3、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6日期間出生)。若崗位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為準。
6、各招聘崗位條件以《簡章》的要求為準。其中未注明戶籍要求的,指面向全國;要求面向福建省或南平市的,指2015年2月6日前常住戶口在福建省或南平市的人員;2015年福建省內高校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福建省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均可報考面向本省的崗位;2015年南平市內高校市外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市外高校南平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往屆畢業生(指戶籍關系仍在外地中介機構的未正式就業人員),均可報考面向南平市的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或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考(聘)紀律,尚在禁止報考期限內的人員;③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應屆畢業生;④現役軍人;⑤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尚在試用期內人員;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⑦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報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其他要求:
1、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列入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若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學歷,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執行國家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按教學計劃完成該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
2、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報考條件所需要的相關證書,必須在2015年2月6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放寬至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
3、留學回國人員和香港、澳門地區學習人員需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港澳地區學習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
4、國內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應由國內院校出具相應的證明;取得國外院校學歷、學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5、招聘崗位中注明“專門崗位”的,面向參加省上統一組織“大學生村官”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服務社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招聘(不含通過享受政策待遇,已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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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