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西自治區桂林市事業單位招聘公告【985人】
七、考察
(一)考察人選的確定。按照同一職位報考人員的綜合成績〔筆試合格成績(含加分)+面試合格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按1:1比例確定考察人選。相同職位招聘數內出現兩人以上總分并列時,以面試合格成績者進入考察程序。如果此時出現面試合格成績也相同,則以筆試《綜合能力測試》成績者進入考察程序。
(二)考察工作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安排,招聘單位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考察組由招聘單位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2人以上組成。
(三)考察內容:主要考察報考人員報考資格的匹配性、真實性,以及報考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勤政廉政、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遵守原工作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考察的同時,要進行報考資格復審。
(四)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據實寫出考察材料,并提出明確的考察意見(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
(五)考察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察組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組織實施考察工作,考察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考察組成員簽名,加蓋單位主管部門或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公章,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備案,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根據考察結果,在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門戶網站、桂林人才網、桂林市人事考試網公布體檢人員名單。
(六)考察不合格,不能進入體檢環節,可從報考同一職位筆試、面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本款第(一)條規定依次遞補。
八、體檢
(一)組織體檢時,工作人員(含體檢醫生)與報考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含體檢醫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體檢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組織實施,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
體檢時間及安排詳見體檢公告。
(二)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自治區轉發的《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桂人發〔2005〕29號)、《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桂人發〔2007〕37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2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23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符合當日復檢的項目安排當日復檢;符合當場復檢的項目,安排當場復檢。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提交復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復檢。非當日當場復檢的項目,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另行確定復檢醫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報考人員無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
體檢不合格或自愿放棄體檢的,從報考同一職位且筆試、面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第七款第(一)條規定依次遞補。沒有遞補人選的,取消該職位招聘計劃。
九、公示和聘用審批
(一)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根據招聘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程序得到的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并在招聘公告發布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招聘單位填寫《桂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經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核準,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辦理聘用審批手續。聘用手續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考人員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內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處理。對公示期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查實,經查實有問題的,不予聘用。
擬聘用人員公示后,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或公示后查實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不再遞補聘用對象。
(二)招聘單位應與受聘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合同時間應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計算。招聘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不誠信報考行為處罰
1、報考人員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處理。
2、報考人員凡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報名資格證件證明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處理。
3、參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2009〕126號)等相關規定,報考人員在報名、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相關環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分別給予取消相應資格、考試成績無效、5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處理。
報考人員出現《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134號)所附《中央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操作規程(試行)》中關于手機使用違紀情形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5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
4、在發布面試資格審查公告(名單)后,報考人員在面試資格審查、面試、考察、體檢等環節放棄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及時提供書面放棄申請的,記入誠信檔案但不予處罰;兩年內累計2次出現上述情形的,第二次出現的次年1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未提供書面放棄申請的,2年內不得報考桂林市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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